来源:(2010-01-26) 分类:[政策法规] 关键字: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 一92 《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执行GB 3552一83 《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执行GB 4286 一84 《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 4914 一85 《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 一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 13457 一92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氨工业执行GB 13458 一92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捷标准》 ,钢铁工业执行GB 13456 一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航天推进荆使用执行GB 14374 一93 《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兵器工业执行GB 14470 . 1 一14470.3 一93 和GB 4274 一4279 一84 《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执行GB 15580 一95 《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 15581 一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7 一82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一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一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
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
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排入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 中Ⅴ 、Ⅵ 类水域和排人GB 3097 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 和4.1.2 的规定。
4.1.5 GB3838 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分别为:
4.2.2.1 1997 年12 月31 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 年1 月1 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 门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 计算。
4.3.2 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 计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 计算。
4.3.4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 一88 《 辐射防护规定》 。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 / L
|
序号 |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1 |
总汞 |
0.05 |
|
2 |
烷基汞 |
不得检出 |
|
3 |
总镉 |
0.1 |
|
4 |
总铬 |
1.5 |
|
5 |
六价铬 |
0.5 |
|
6 |
总砷 |
0.5 |
|
7 |
总铅 |
1.0 |
|
, 8 |
总镍 |
1.0 |
|
' 9 |
苯并(a)芘 |
0.000 03 |
|
10 |
总铍 |
0.005 |
|
11 |
总银 |
O.5 |
|
12 |
总a 放射性 |
1Bq/L |
|
13 |
总β放射性 |
10Bq/L |




